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外地监理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企业)到我区承接监理业务前,应向区建设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取得《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鄞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登记)申请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企业负责人(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未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进入区公共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在我区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一)外地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进鄞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在宁波市有18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经营场所(非住宅,如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3、有健全的驻鄞(甬)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驻鄞(甬)负责人、驻鄞(甬)技术负责人、驻鄞(甬)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其中驻鄞(甬)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驻鄞(甬)安全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理考核证书》)。
4、有一定数量的驻鄞(甬)监理人员。备案单项专业监理资质的,驻鄞(甬)监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取得《安全监理考核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每增加一项专业监理资质,须增加驻鄞(甬)监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取得《安全监理考核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综合资质的,须明确进鄞(甬)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资质类别,并按上述要求配备相应人员。
上述人员须在宁波市外无监理任务,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
5、有必要的办公及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包括电脑、电话、传真、办公家具及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万用表、接地电阻表、绝缘电阻表等)。
(二)外地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进鄞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地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鄞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省级、省内市外企业地(市)级、本市企业县(区)级)出具的同意进鄞及近二年内的企业诚信证明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处罚证明(原件,出具时间在备案日近一个月内);
5、企业在宁波市独立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6、办公及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驻鄞(甬)机构设置情况及法人委托书、驻鄞(甬)负责人、驻鄞(甬)技术负责人、驻鄞(甬)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驻鄞(甬)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上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考核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市监理企业到我区办理登记只需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
(三)外地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2、近二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较大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3、驻鄞(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4、企业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未通过或提供的备案资料主要内容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的;
5、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
(四)为确保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防范监理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根据我区基本建设规模,对外地监理企业进鄞备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当在我区备案(登记)的建设监理企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鄞备案(登记)手续。
(五)加强动态考核,区建设局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监理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外地监理企业是否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等。对已经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或近二年内在鄞无监理项目的外地监理企业,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进鄞备案(登记)。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建设监理企业,在日常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外地监理企业的,收回《备案证》,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鄞备案(登记)。
1、无资质监理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的;
5、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6、因监理责任建筑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7、一年内两次被市、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8、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规范服务收费,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一)加大国家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监理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对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报价的投标,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压低监理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投标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委托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严格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甬鄞建〔2010〕087号)到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区招标办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不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不全、监理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责令并监督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理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发放手续。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订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加强现场监管,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一)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各建设监理企业要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规定,按照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和投标文件承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要完善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各项监理工作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影像仪器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推行现场监理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区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和监理项目部人员的资格,对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或项目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频繁、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与其他方串通作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约束、执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质量行为管理。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监理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合格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将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要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要采取见证取样、平行检测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的,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责任主体由于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设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落实监理责任,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完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安全监理职责。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它不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通知
抄 送:市住建委,区府办,区监察局,各镇乡(街道)城建办,
区公共交易中心,区有关单位。
|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
|
|